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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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公路上用于定线、定站、定时的营业性运输的大客车。它行驶于城、镇、乡之间,是汽车运输单位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主要形式。
公路客运班车一般分普通客运班车、直达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运班车三类。在同一线路上,直达客运班车比普通客运班车停靠站点少,或中途不停,直达终点,使旅客在途时间缩短。旅游客运班车专为通往名胜古迹和风景区而设,有长期性和季节性两种。旅游客运班车的车辆性能和车厢内的设备以及服务条件通常优于普通客运班车。公路客运班车的种类和班次主要依据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还可采取临时加班、区间插班的办法,以满足旅客乘车的需要。公路上相向的客流量从长时期来看是相对均衡的。客运班车的安排,以“对”为计算单位,一对即为往返两个班次。
运营编辑
为使旅客预先知道各类班车的到发时间,并便于车站适时地进行各项旅客集散的组织工作,汽车站都制定和公布班车时刻表。其内容一般有班次号,起点站名和开车时间,中途各停靠站和就餐站名与到发时间,以及终点站名和到达时间。编制时刻表须考虑多数旅客流时需要,并尽可能使各次班车的旅客流量均衡,到发时间和中转时间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相配合,车站站务作业的协调。合理的班车时刻表不仅能使旅客选择迅速、及时、方便的交通工具,而且能提高汽车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
客运站是交通运输的要素之一,是交通运输建设的基础设施,地位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客运站是人类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使旅客与货物产生空间位移的起止点和集疏场所;是空间三维交通、立体网络的交叉点;是交通运输中的重要环节。
(2)客运站是旅客候车、候船、候机及办理售票、行包托取和寄存以及各种旅行手续的场所。
(3)客运站是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基本营运单位,既要组织客、货运营生产,又要为旅客服务,是兼有公益事业与运输企业两重性的单位。
(4)客运站是大、中、小城市的门户,亦是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在交通运输方面,代表国家形象与精神。
(5)客运站是城乡之间物质与文化交流的纽带,亦是沟通国际贸易、科技与文体交流的桥梁。
(6)客运站是城市对通的枢纽点,亦是国内外各族友好往来与观光旅游的停留点。
(7)客运站是各种信息的中心。每天南来北往、东去西达的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各个种族的旅客,带来各种的、经济的、商业的、文体的和科技的信息,客运站是信息交流的场所。
(8)客运站是各种运输工具保养、维修、配件、加油和清洗的后方基地。
(9)客运站是开放性营运的汇合点。随着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客运市场的开放,国有、集体、社会和个体车辆在此汇合、运营。客运站(含客货兼用站)应为各种客货运输工具的经营者、车主和货主提供必要的营运条件,尽力做到服务,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强化管理。对公路运输来讲,应认真做到“三定四统一”,即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统一、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统一结算。
(10)客运站是多功能、开拓性、综合性、商业性和服务性建筑群的中心,是单纯社会功能与公益设施的外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运站不再是仅提供售票、候机、候车和候船服务的单体建筑,应有群体意识、开拓意识,应以客运站为中心,结合城市规划与客运外延的需要,兴建旅馆、招待所、食堂、餐厅、商店、商场、邮电所、报刊亭、舞厅、咖啡厅、网吧、浴室和理发室等建筑,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旅客需要。客运站不仅是客运中心,同时亦应是城市的商业中心、贸易中心与购物中心。
(11)客运站是聚宝盆。全国每天有4000万人次的旅客,携带成百上千亿在流动。旅客出行都是要花钱的,谁能提供佳服务,即干净、卫生、方便和舒适的服务,钱就给谁。因此,客运站应尽量提供的吃、住、行、商、玩“”服务,提供安全、舒适、整洁的环境,物美、经济实惠的地方土特产品,以及热情、方便和周到的服务,从而使每位旅客心甘情愿尽量把钱留在客运站。国内有不少客运站在这方面做出很好的成绩,不但使客运站赢得信誉、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亦获得佳经济效益。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相应车辆购置资金或者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运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公共客运,运营车辆一车一证,持证运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公共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权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时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尚未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报经市、区、县同意,可以指令公共汽车经营者继续运营,指令运营期间应当根据运营情况给予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运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服务质量、经营信誉和车辆更型标准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作业。
出租汽车驾驶员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服务。服务实行年度记分考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服务。被取消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并通过服务资。
服务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批准。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 无公共客运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标识等与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
不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
公共汽车经营者确需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个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汽车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运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终止运营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情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需要调整线路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线路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抢险救灾等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县的统一指挥。市、区、县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经营范围:票务代理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